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因殺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葉江豐
陳秋蘭 葉思妏 葉思瑜 葉駿生 葉佳馨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被告 蕭家閔
何政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江宗祐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