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85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吳國寶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事件,不服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785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刑事裁定【執行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嵩)字第346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受刑人抗告意旨如附件抗告狀(誤植為「聲請裁量比例原則更刑狀)所載。
二、裁判一經確定,即不得再以通常救濟手段(包括上訴及抗告)聲明不服,此乃法理上所稱「確定裁判之實質確定力」。
三、經查:㈠抗告人即受刑人吳國寶(下稱受刑人)因數罪併罰(共27罪
)有二裁判以上,經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以108年度聲字第2785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9月,因受刑人未於法定期間5日內提起抗告,而於108年11月26日確定,已不得再提起抗告,此經本院查閱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
㈡受刑人於上述裁定確定已逾18個月後,才具狀提起本件抗告
。本院審核結果認為,受刑人乃是對於「已經不得提起抗告之確定裁定」而提起抗告,依據上述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