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69號聲請人 蘇宗粲 (即 章青駒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5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3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3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5月1日屆滿(登報日期為105年12月29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6年4月29日,適逢週六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節,有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639號卷宗、105年12月29日之新聞報紙1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百慶附表:
┌──────────────────────────────────────┐│股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6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豪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九0─NX─000四一五││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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