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8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8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鄭美華┌──────────────────────────────┐│附表:99年度除字第1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王麗惠 │彰化商業│98年7月10日│6,750元│FN0000000││││銀行│││││││台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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