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48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2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鄭美華┌───────────────────────────────────────────┐│附表:99年度除字第1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台北北門郵局 陳麗 │台北北門郵局│97年5月8日│20,543元│J0000000│││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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