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487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壹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239,146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15,802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11,
193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卓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