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號原告 林俊銘 被告胡克
姊妹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仁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40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陳海寧法官王唯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