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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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12號原告 劉泉池 被告 吳辰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10號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告訴狀所載。
二、被告並未以言詞或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誹謗等一案,因告訴人於民國106年6月26日具狀撤回告訴,而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依首揭法規,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