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仁坤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仁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仁坤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5年5月1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
106年6月1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816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