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187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對人 黃進旺
黃進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 黃進寶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路○○號即桃園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進寶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進寶之債權人,而黃進寶業於民國105年3月14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為釐清相對人所繼承之法律關係,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被繼承人黃進寶之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畫面、相關戶籍謄本(含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振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