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0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063號債權人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朱原石 債務人 陳雅如
林貴虎 林百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