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黃敏哲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李爭春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蓉柔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黃敏哲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李爭春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