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原告 李涂明麗
李玉雲 李玉玲 李戊坤 李忠印 被告 刑氏 喬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王麗芳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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