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32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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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3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3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漢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林漢瑃於九十四年七月八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定相對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零
(二)相對人林漢瑃自九十七年二月至九十八年五月共消費簽新
臺幣伍萬柒仟捌佰壹拾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壹仟玖佰零陸元,以上共計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壹拾陸元,雖屢經催討,相對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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