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再小字第5號
再審原告 賴蘇
再審被告 南投縣溫馨家庭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秉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0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第一行及第九行末字、第十行首字之「判決」記載,應更
正為「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