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361號
原   告  陳文杰
原告與被告 顏俊新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
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仟伍佰元,原告僅繳納新
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伍仟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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