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9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呂平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玖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呂平川於民國102年2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2月1日起至民國10
7年2月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1月16日止累計213,926元未給付,其中198,193元為本金;14,449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69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呂平川│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37%│││198193元││1月17日││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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