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監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字第57號聲請人 鄭雅文
鄭明梅 兼上二人之 鄭明鈺 代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人 鄭文隆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 鄭加添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人鄭文隆之財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鄭明鈺、鄭雅文、鄭明梅均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鄭文隆之女,鄭文隆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7月29日以98年度禁字第208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並由其父鄭加添擔任法定監護人,惟原監護人鄭加添已於100年4月10日死亡,再經鈞院以100年度監字第133號裁定另行選定聲請人鄭明鈺、鄭雅文、鄭明梅為受監護人鄭文隆之監護人,並指定 黃柏蒼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然因鄭文隆之父即被繼承人鄭加添死亡後遺有財產,受監護人鄭文隆為其繼承人之一,經繼承人全體協議分割被繼承人鄭加添之遺產,為此爰依民法第1101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人鄭文隆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鄭加添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並聲明:⑴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人鄭文隆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鄭加添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⑵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國98年11月23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並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規定之禁治產或禁治產人,自修正施行後,一律改稱為監護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施行前所設置之監護人,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修正之民法總則第14條至第15條之2及民法親屬編第4章之規定,自公布後1年6個月施行。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第2項、第4條之1、第4條之2、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4條之2、第14條之3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鄭明鈺、鄭雅文、鄭明梅為受監護人鄭文隆之監護人,受監護人鄭文隆於98年11月23日修正之民法總則編、親屬編及相關修正條文生效施行後,視為已為監護宣告,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0年度監字第133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監字第133號民事卷宗查核無誤,堪信為真。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系統表所示,受監護人鄭文隆之應繼分比例為七分之一,而受監護人鄭文隆依上揭分割協議可得分配被繼承人鄭加添之遺產範圍亦約為七分之一,關於此點業經聲請人鄭明鈺到庭陳述明確(見本院101年4月13日非訟事件筆錄)。可見上揭遺產分割協議並未損及受監護人之繼承權利,應符合受監護人之利益。況受監護人之全體子女鄭明鈺、鄭雅文、鄭明梅、 鄭明芳 、 鄭凱元 均同意上開分割協議之內容,故聲請人聲請許可其代為處分受監護人鄭文隆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鄭加添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
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鄭明鈺、鄭雅文、鄭明梅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竣後,應再向法院陳報受監護人之財產清冊,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管理受監護人之財產,併予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民法第1103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家事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丁梅芬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號或建物│面積(平│權利範圍│分配方法│││門牌號碼、建號│方公尺)│││├──┼─────────┼────┼────┼───────────┤│1│臺北市○○區○○段│221│全部│鄭文隆、 鄭文進 、 郭鄭美 │││四小段399地號│││櫻、陳 鄭美娥 、 鄭美鳳 各││││││持分1/7; 鄭博元 持分2/7│├──┼─────────┼────┼────┼───────────┤│2│臺北市○○區○○段│674│全部│同上│││四小段400地號││││├──┼─────────┼────┼────┼───────────┤│3│臺北市○○區○○段│305.33│全部│鄭文隆、鄭文進、郭鄭美│││四小段401-2地號│││櫻、陳鄭美娥、鄭美鳳各││││││持分1/7; 鄭惠元 持分2/7│├──┼─────────┼────┼────┼───────────┤│4│臺北市○○區○○段│416.98│全部│同上│││四小段460地號││││├──┼─────────┼────┼────┼───────────┤│5│臺北市○○區○○段│36.02│全部│同上│││四小段460-1地號││││├──┼─────────┼────┼────┼───────────┤│6│臺北市○○區○○段│564│全部│同上│││四小段472地號││││├──┼─────────┼────┼────┼───────────┤│7│臺北市○○區○○段│219│全部│同上│││四小段482地號││││├──┼─────────┼────┼────┼───────────┤│8│臺北市○○區○○段│307│全部│同上│││四小段508地號││││├──┼─────────┼────┼────┼───────────┤│9│臺北市○○區○○段│480│全部│同上│││四小段509地號││││├──┼─────────┼────┼────┼───────────┤│10│臺北市○○區○○段│8789.25│全部│由陳鄭美娥單獨所有│││四小段436地號││││├──┼─────────┼────┼────┼───────────┤│11│臺北市○○區○○段│8789.25│全部│由郭 鄭美櫻 單獨所有│││四小段436-2地號││││├──┼─────────┼────┼────┼───────────┤│12│臺北市○○區○○段│6951.36│全部│由 鄭文發 單獨所有│││四小段436-3地號││││├──┼─────────┼────┼────┼───────────┤│13│臺北市○○區○○段│1837.89│全部│由鄭惠元單獨所有│││四小段436-4地號││││├──┼─────────┼────┼────┼───────────┤│14│臺北市○○區○○段│8789.25│全部│由鄭文進單獨所有│││四小段436-5地號││││├──┼─────────┼────┼────┼───────────┤│15│臺北市○○區○○段│8311│全部│由鄭文隆單獨所有│││四小段439地號││││├──┼─────────┼────┼────┼───────────┤│16│臺北市○○區○○段│1000│全部│由鄭美鳳單獨所有│││四小段439-1地號││││├──┼─────────┼────┼────┼───────────┤│17│臺北市○○區○○段│7210.33│全部│同上│││四小段401地號││││├──┼─────────┼────┼────┼───────────┤│18│臺北市○○區○○段│74.34│全部│同上│││四小段401-1地號││││├──┼─────────┼────┼────┼───────────┤│19│臺北市○○區○○段│120│全部│由鄭博元單獨所有│││四小段384地號││││├──┼─────────┼────┼────┼───────────┤│20│臺北市○○區○○段│1168│全部│同上│││四小段394地號││││├──┼─────────┼────┼────┼───────────┤│21│臺北市○○區○○段│368│全部│同上│││四小段397地號││││├──┼─────────┼────┼────┼───────────┤│22│臺北市○○區○○段│132│全部│同上│││四小段403地號││││├──┼─────────┼────┼────┼───────────┤│23│臺北市○○區○○段│650│全部│同上│││四小段448地號││││├──┼─────────┼────┼────┼───────────┤│24│臺北市○○區○○段│534│全部│同上│││四小段451地號││││├──┼─────────┼────┼────┼───────────┤│25│臺北市○○區○○段│169│全部│同上│││四小段452地號││││├──┼─────────┼────┼────┼───────────┤│26│臺北市○○區○○段│362│全部│同上│││四小段473地號││││├──┼─────────┼────┼────┼───────────┤│27│臺北市○○區○○段│74│全部│同上│││四小段505地號││││├──┼─────────┼────┼────┼───────────┤│28│臺北市○○區○○段│25│全部│同上│││四小段506地號││││├──┼─────────┼────┼────┼───────────┤│29│臺北市○○區○○段│65492.71│199/│同上│││113地號││270000││├──┼─────────┼────┼────┼───────────┤│30│臺北市○○區○○路││全部│同上│││25巷40弄14號4樓││││├──┼─────────┼────┼────┼───────────┤│31│新北市金山區西勢湖││2/8500│由鄭文發單獨所有│││18之3號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