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42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王伯豪 相對人 張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世杰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1年6月18日、同年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台幣(下同)1,038萬元、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依序為131年6月13日、131年6月25日,以分別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世毅營造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1年6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合計865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1年6月18日,還款方式係前24個月為寬限期,按月付息,自103年6月18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21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聲請人通知或催告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詎相對人自102年7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並經聲請人自102年8月19日起迭催履行仍未獲償,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865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又世毅營造有限公司邀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於101年6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40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4年6月29日,還款方式為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詎債務人自102年7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624,11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暨約定事項、本票、連帶保證書、催告函(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2年9月5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皆於同年10月4日寄存送達,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14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員林鎮│員林││4│建│00│09│98.00│302/10000││├──┼───┼────┼────┼────┼────────┼─┼──┼──┼──────┼─────────┼──────┤│002│彰化縣│員林鎮│員林││4-20│建│00│00│70.00│全部││└──┴───┴────┴────┴────┴────────┴─┴──┴──┴──────┴─────────┴──────┘┌─────────────────────────────────────────────────────────────┐│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4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6601│彰化縣員 林鎮浮 │彰化縣員林鎮員│4層鋼筋混凝土│1層,58.67;2層,58.37│陽台,5.10│全部│共有部分:員林││││圳路2段473巷7│林段4-20地號│造、住家用樓房│;3層,58.37;4層,21.│││段6614建號,權││││號│││97;地下層,39.64;合│││利範圍352/1000│││││││計,237.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