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861號原告 黃銘圭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 律師/ 張碧雲 律師被告 林明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08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肆萬參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按對於設有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6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即飛馬砂石行(為獨資商號)因業務周轉之需而向原告借款,而飛馬砂石行營業所係設於高雄市○○區○○街○○號,有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商業登記抄本在卷可稽(審訴卷第13至14、43頁),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飛馬砂石行之負責人,前因業務週轉之需,透過訴外人 許昆海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94萬3,400元,並於民國106年1月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下稱系爭支票)背書轉讓原告收執。系爭支票嗣分別於106年2月18日、106年5月16日經提示遭退票,被告迄未清償上開債務。為此,爰依民法第478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94萬3,400元,及自106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答辯。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
4條第1項、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前述主張,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審訴卷第15至21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
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94萬3,400元,洵屬有據。
五、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固主張應自106年5月16日其託收系爭支票之日起算遲延利息,惟其將支票委由金融機構提示兌領之行為,尚難認係屬催告之意思表示,亦難認該意思表示已合法送達被告,是本件催告仍應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即108年4月12日(審訴卷第39頁)為準,故原告所得請求之遲延利息應自翌日即108年4月13日起算,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94萬3,400元,及自108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外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其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君燕┌─────────────────────────────────────┐│附表:│├──┬─────┬─────┬────────┬──────┬──────┤│編號│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人│發票日│付款銀行││││(新臺幣)││(民國)││├──┼─────┼─────┼────────┼──────┼──────┤│1│ND0000000│553,400元│岳揚工程有限公司│106年2月18日│華南商業銀行│││││││左營分行│├──┼─────┼─────┼────────┼──────┼──────┤│2│BEA0000000│390,000元│飛馬砂石行 何姿斐 │106年4月16日│高雄銀行 明誠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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