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123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鄧恒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傳福 、 李欣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債務人給付全額之依據(債務人為共同借款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