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76號原告昱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思源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71,991元【計算式:美金38,807.43元原告民國104年10月7日起訴當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777=新臺幣1,271,9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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