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4號上訴人 張宏 被上訴人 張琴
張翰 張宇
張家源 (即 張維之 承受訴訟人)
張瑛芳 (即張維之承受訴訟人)
張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且不因上訴人僅就其中部分裁判不服提起上訴而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28、928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原告即上訴人因分割所受利益新臺幣(下同)564萬452元計之(計算式:如附表所示遺產價額總和3384萬2713元×上訴人應繼分1/6=564萬4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54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張詠昕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遺產價額1臺中市北區 賴厝廍段 320地號土地102萬5589元2臺中市北區賴厝廍段320-9地號土地9萬3312元3臺中市北區賴厝廍段579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5樓)15萬7300元4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648萬6000元5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20萬5200元6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297萬5831元7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號)64萬6300元8三信商業銀行帳戶存款824元9三信商業銀行帳戶存款4萬3710元10三信商業銀行帳戶存款3萬8765元11郵局帳戶存款66萬5310元12郵局帳戶劃撥存款107元1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存款819元14花旗商業銀行帳戶存款7萬7222元15花旗商業銀行帳戶外幣活期存款570萬1916元16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存款25萬8083元17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存款1748元18星展商業銀行帳戶存款3863元19星展商業銀行帳戶外匯存款1萬3464元20臺灣銀行帳戶存款1957元2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存款190萬6682元2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存款3元23臺中市梧棲區農會帳戶存款12萬1853元24兆豐商業銀行帳戶存款15萬1711元25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存款9萬8155元26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存款23元27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存款35元28星展商業銀行帳戶外匯存款8元29星展商業銀行帳戶外匯存款3元30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7533股10萬3578元31東盟通運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投資1萬股23萬5994元32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16萬8732股533萬3533元33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50萬8127股642萬7806元34凱基證券投資9元35編號1至7所示房地自110年4月起至111年1月止之租金收入106萬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