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17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暐程
簡瑞謙
蘇吉村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77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關於如附件一所示附表部分,均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附表。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裁判於合法上訴或抗告中,或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又裁判有誤寫、誤算之情形,如從裁判本身為整體觀察、理解,即可推知裁判之真意,或從卷內證據資料,有客觀、明確之事證足以證明該誤寫、誤算者,係唯一、明確,別無其他解釋或答案時,該誤寫、誤算即屬不影響全案之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自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05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關於如附件一所示附表部分,其中編號欄位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附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唐中興得抗告。
附件一:
【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含數量或金額)備註0①天九牌1副。②限注牌2個。③DEALER2個。④骰子1盒。⑤無線電對講機1台。⑥監視器主機1台。⑦監視鏡頭3支。⑧監視器螢幕1台。⑨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內含晶片卡1張)。⑩客人名牌3張。⑪50分籌碼共計575張。⑫100分籌碼共計231張。⒈被告王暐程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⒉自被告王暐程處扣案。⒊⑥參見113院保2045號。⒋除⑥以外參見113院保2041號。0①賭場周轉金新臺幣12萬8千2百元。②賭場獎勵即紅包袋4個(內各含現金新臺幣2千元、1千元、2千元、2千元)。③桌面供兌換賭金新臺幣5千元。④抽頭金新臺幣1萬1千1百元。⒈①②③④所示係被告王暐程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⒉④所示係被告王暐程所有本案犯罪所得之物。⒊自被告王暐程處扣案。⒋合計現金新臺幣153,100元。⒌②參見113院保2041號編號12。⒍現金部分參見113保管3005號。0無線電對講機1台⒈被告王暐程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⒉自被告蘇吉村處扣案。⒊參見113院保2041號編號13。0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元。⒈被告王暐程所有本案犯罪所得之物。⒉未扣案(按即被告王暐程於113年4月4月份第2日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罪所得;以最有利被告王暐程金額計算)。附件二:
【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含數量或金額)備註0①天九牌1副。②限注牌2個。③DEALER2個。④骰子1盒。⑤無線電對講機1台。⑥監視器主機1台。⑦監視鏡頭3支。⑧監視器螢幕1台。⑨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內含晶片卡1張)。⑩客人名牌3張。⑪50分籌碼共計575張。⑫100分籌碼共計231張。⒈被告王暐程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⒉自被告王暐程處扣案。⒊⑥參見113院保2045號。⒋除⑥以外參見113院保2041號。0①賭場周轉金新臺幣12萬8千2百元。②賭場獎勵即紅包袋4個(內各含現金新臺幣2千元、1千元、2千元、2千元)。③桌面供兌換賭金新臺幣5千元。④抽頭金新臺幣1萬1千1百元。⒈①②③④所示係被告王暐程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⒉④所示係被告王暐程所有本案犯罪所得之物。⒊自被告王暐程處扣案。⒋合計現金新臺幣153,100元。⒌②參見113院保2041號編號12。⒍現金部分參見113保管3005號。無線電對講機1台⒈被告王暐程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⒉自被告蘇吉村處扣案。⒊參見113院保2041號編號13。0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元。⒈被告王暐程所有本案犯罪所得之物。⒉未扣案(按即被告王暐程於113年4月4月份第2日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罪所得;以最有利被告王暐程金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