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聖豐 上列聲請人與 布萊恩 即CAMBRONEROJOSEBRYANESPINO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向本案相對人催告還款,並應提出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至院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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