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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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3號原告 楊李過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蔡OO、鄭OO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萬1452元【計算式:2×(寬2.5m×長81.636m)×1400元/㎡=571452】,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併應於上開10日期限內,提出下列訴訟資料到院:
(一)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二)前項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更正起訴狀及繕本。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