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52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皓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峻豪 、籃御彰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1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