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52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務人 林欣研 (原名 林淑琴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柒佰伍拾
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貳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玖萬伍仟柒佰貳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伍萬伍仟貳佰肆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壹仟壹佰玖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玖萬玖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叁仟壹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壹萬玖仟叁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伍萬貳仟叁佰貳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伍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肆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