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54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黃子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水彬 (即 黃志宏 之繼承人)等2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8,0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4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