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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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59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李曉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瀚立 等2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曾國雄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人曾**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