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76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七六二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介仁
  訴訟代理人  焦松南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蔣德蓉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號九樓
  被   告 福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福松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七六二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
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程萬全
    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伊執 有被告甲○有限公司所簽發,經其餘被告福連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所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詎分別於如附表提示日向付款人中國國
際商業銀行永和分行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
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貳件為證。
二、被告對於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請求清償票款之案件,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童淑敏
法官程萬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童淑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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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 提  示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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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五日伍拾萬元      │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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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一月十日│伍拾伍萬元   │九十年一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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