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交簡字第五六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七0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在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二)證人 蔡進國 、李信
周在警訊中之證述。(三)酒精濃度測驗值表、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測試觀察職務報告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和解書各一
紙及照片四幀在卷可憑。本件被告酒精濃度為每公升空氣中酒精含量為0點五三
毫克,且已發生車禍,自已構成上開條文之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