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六號
再審原告丙○○
丁○○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甲○○間租佃爭議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肆萬玖仟伍佰元,折合銀圓壹佰肆拾捌萬叁仟壹佰陸拾陸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萬肆仟肆佰柒拾貳元元,折合新臺幣柒萬叁仟肆佰壹拾玖元(元以下捨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唐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B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