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4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5年10月8日至96年4月17日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8906號、第8907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為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其宣告刑經本院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為有期徒刑5月,依同條例第9條之規定,本件應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如主文所示。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