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56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5667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呂紹宏 律師、 蔡皇其 律師債務人 李柏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萬 伍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