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12號原告 何江嬌娘 被告 李春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89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陳玉聰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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