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洪秀卿
陳南樺 陳演霈張秀香 陳南澎 被告 李耀民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主張。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8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林雷安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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