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2號上訴人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法定代理人 苗其華 被上訴人恆基發展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志祥 訴訟代理人 黃鈺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2號履行合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萬22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萬1794元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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