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另案於台灣台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法官姓名欄內「審判長法官方百正」,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法官姓名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方百正」之記載,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戴韻玲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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