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926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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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92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926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張立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玖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按月以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以六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陳慶樹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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