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8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政寧
謝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陸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680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劉政寧、謝│100年3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94716│淑玲│││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6802號)
(一)、債務人劉政寧邀相對人謝淑玲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
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年3月29日止累計226,693元正未給付,其中194,716元為消費款;25,977元為循環利息;6,0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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