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司小調字第32號
聲請人 周家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吳家裔既邱荺涵」之記載,應更正為「邱荺涵即吳家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聲請人誤繕之情事,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職權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