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司小調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司小調字第32號

聲請人 周家弘

相對人 吳家裔邱荺涵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吳家裔既邱荺涵」之記載,應更正為「邱荺涵即吳家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聲請人誤繕之情事,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職權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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