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消債聲字第十六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莊坤國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莊坤國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業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以一○一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三號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同年八月十七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一○一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三號民事裁定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八年度消債清字第六十號清算事件卷宗、九十九年度消債聲字第二十號聲請免責卷宗、九十九年度消債抗字第三十三號聲請免責卷宗、一○一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三號聲請免責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萍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