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 冉啟稜 法定代理人 冉如君
(送達代收人 吳孟勳 律師)被告 陳文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435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雖經本院以兩造成立調解,製作調解筆錄,惟該調解業經本院以101年調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宣告無效確定。查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翰義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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