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5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50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秀雄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988號、第31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關於被告曾秀雄傷害部分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官步遜 告訴被告曾秀雄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官步遜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