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0號債權人泰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金額第一項之明確利息計算方式。
二、表明請求金額第二項之正確請求金額(利息不得再計利息)。
三、提出請求金額第三項之相關單據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