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催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催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催字第7號聲請人 郭上慈 (即 郭陳月娥 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郭上慈(即郭陳月娥之繼承人)繼承「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6,664股」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聲請人提出之分割協議書並無「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遺產明細,與股務公司核發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所載之掛失發行公司「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符)。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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