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8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98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98842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陳鳳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呂喬茂即呂阿茂即喬合企業社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莊以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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