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一號
原告戊○
乙○○甲○○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律師被告己○○右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殺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洪曉能法官黃俊明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穎穗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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