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465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漢寶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017元,應徵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許家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465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漢寶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017元,應徵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許家豪